惠市商案〔2024〕第4号
陈晓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防范预付式消费违约风险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预付卡消费行为
(一)扎实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检查工作。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规定,商务部门扎实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工作,同时积极引导、督促应备未备企业备案,提升惠州市备案企业数量。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加强行业监管,每年开展1-2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现场联合监督检查,对发卡企业的登记事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以及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检查。对抽查检查结果进行统一公开公示,将有关信息录入省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归集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企业依法依规登记。企业采用预付款模式经,无需登记机关登记为特定的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 号)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的规定,对从事使用预付款模式经营的所有商事主体依法平等办理登记注册。
(三)贯彻落实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依法依规落实信用联合惩戒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发改部门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要求,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积极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产品抽检、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归集共享到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构建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到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查阅预付消费商家公示信息,查询打印商家信用报告等,降低了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运行效率。
二、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犯罪
(一)针对侵犯预付费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与市场监管、消费者协会等部门信息互通,对预付费商家“恶意闭店”“卷款短路”等问题线索及时开展研判,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通过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典型案例宣传,提升人民群众警惕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切实用好侦查协作办公室及提前介入机制提高此类民刑交叉案件的甄别取证能力,加强研究分析,用证据说话,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加强对涉预付式消费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力度,对于经营者可能涉及虚假广告、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发票、妨害清算等犯罪,依法打击,形成有力震慑。对涉案预付资金流向进行研判,由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快速查清涉案公司资产结构,追查赃款赃物的去向,审查是否及时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审查提前发还的可行性与操作步骤等。
(三)依法查处预付费消费中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预付费消费中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2024 年,突出旅游、教育培训、体育健身、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印发《关于做好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组织部署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查处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理由拒绝退款退货等违法行为,打造诚信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合同违法、价格、广告等案件 47 宗,罚没金额约69万元。
(四)持续探索预付卡消费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制度完善。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联络,了解掌握惠州市预付式消费监管现状、预付卡发卡企业、行业风险及监管难点等情况,共同研究探讨预付卡消费领域相关问题,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效能。立足法律监管职能,稳妥慎重探索预付式消费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在用足用好支持起诉办案方式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重点针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坚持以公益诉讼检察为抓手,协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综合发力,发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积极参与、共享共治,争取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资源整合、力量融合、手段综合,形成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整体效应。
三、加强宣传引导,引领消费者树立风险意识
(一)开展预付式消费投诉信息的及时公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预付式消费投诉信息的公示,将投诉对失信经营者的压力成倍放大,可为不讲诚信、恶意欺诈或漠视消费者权利的市场主体念好“紧箍咒”,提高商家主动处理消费投诉的积极性。
(二)加强宣传引导。培养消费者维权意识,了解依法维权手段。引导消费者树立风险意识,敢于拒绝不合理格式条款,签约之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比如预付卡使用方法、使用时间、限制条件、附加条件等,对于其中不理解的内容,要求商家以书面形式说明,对于其中不合理的条款,有权要求商家更正,若不能达成一致,应果断拒绝预付式消费。
四、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违约风险
(一)持续加强校外培训预收费资金监管。2021年11月1日,惠州市教育局、人民银行惠州中心支行、惠州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惠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建立了资金监管制度,对资金监管的对象范围、职责分工、资金释放等均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
(二)推行校外培训领域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2023年10月24日,惠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印发《惠州市鼓励校外培训领域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工作方案》,对于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机构予以鼓励支持、引导机构发展;对于采用其他模式(含预收费模式)的机构严格进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将校外培训收费模式转变、资金监管纳入“双减”工作的全过程、全周期,持之以恒抓落实。计划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全市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校外培训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普遍增强,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模式得到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缴纳校外培训的资金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截至5月7日,全市已有15家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
(三)推广全国校外教育培训与服务综合平台使用。要求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辖区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全面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管理,督促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在平台上进行售(订)课、消课等业务,统一接受国家监管。截至2024年5月7日,全市已有472家校外培训机构纳入全国监管平台管理,监管资金达2899.78万元。
五、加强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化营商环境
(一)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维权。经营者以打折、低价吸引消费者预存费用、办卡消费后,不兑现承诺,随意扣费、任意加价、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消费者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消费者可依据交易习惯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主张权利。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却不通知消费者退款,导致消费者既无法继续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也无法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完善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诚信高效市场秩序的作用,依法办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充分利用小额诉讼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及时、高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增加对农村消费者的司法服务供给,积极引导和协调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司法救助力量向农村地区倾斜。
(三)推动构建有利于促进消费的综合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作用,广泛邀请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参与消费纠纷调解,多元化解纠纷。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交换信息、联合信用惩戒等方式,形成规制合力。积极构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完善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指导市消委会开展预付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是市消委会积极调解预付费消费投诉。2023年,全市各级消委会共处理预付式消费投诉148件,主要集中于美容院、养身馆、健身房、理发店、中介服务等领域,涉诉金额约139689元,调解成功53件,挽回经济损失50789元。二是市消委会组织召开“惠州市新型消费维权工作交流研讨会”。围绕新型消费维权,紧盯热点难点问题,对全市多个行业、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并组织全市10个新兴行业举办新型消费维权工作交流研讨会,着力解决新型消费维权痛点,提升消费维权调处能力,营造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三是发布消费警示。2023年,市消委会于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双十一等节点累计发布5篇消费警示,呼吁商家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共创和谐消费环境。
(五)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宣传工作。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宣传工作,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倡导节约集约的绿色生活方式,营造安全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惠州市商务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林惠芬,0752-2224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