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惠州市商务局网站!   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欢迎来到惠州市商务局官方网站
关键字: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决策公开
    选择字体: 关闭
打印
惠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7 15:30:39  来源:市商务局办公室

 

  惠市商务〔2018〕48号

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效率,《惠州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业经局领导批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惠州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惠州市商务局

  2018年3月6日

  抄送: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 

  惠州市商务局   2018年3月6日印发

  附件:

  惠州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市商务局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其他科室(中心)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党务公开、建议提案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五条 坚持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实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要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要在信息产生的3-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以政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为主,设立公开栏、宣传册为辅助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开。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各科室(中心)需登录惠州市商务局协同办公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信息发布”发起审批,分别经科室领导审核、局领导批示同意后由信息发布科室予以公示公开,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未在1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发布之前未经审批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决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本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与该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本单位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其他部门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时,本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我局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决议、决定的情况;针对本单位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布涉及本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原因、基本情况、动态进展、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对群众的投诉处理、制度发布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科室)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之中。

  第十四条  完善其他相应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惠州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惠州市商务局

网站地图
主办:惠州市商务局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
邮编:516003       联系方式:0752-2231649
网站标识码4413000017      粤ICP备 19144316号-1
粤公网安备 44130202000873号
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6.0,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