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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发布时间:2019-11-26 10:39:17  来源:本网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分类

执法主体

实施依据

重大行政决定范围

1

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惠州市商务局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

执法活动中实施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等行为,需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

2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惠州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条

作出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处罚。

3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惠州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作出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处罚。

4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惠州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按一般程序作出罚款的处罚。

5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惠州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1.按一般程序作出罚款的处罚;

2.作出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处罚。

6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惠州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三、四十五条

1.按一般程序作出罚款的处罚;

2.作出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处罚。



责任编辑:惠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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