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根据《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低值可回收物源头分类投放与收集
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动员,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和低值可回收物有效回收利用宣传。鼓励城乡居民将低值可回收物正确投放,提高前端分类效率;鼓励物业保洁、环卫等工作人员将低值可回收物正确分拣、收集、整理,积累到一定数量后交给回收处理企业。(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提高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率
低值可回收物的种类、品名(常见实物)按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供销社联合印发的《惠州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22年版)》(惠市商务〔2022〕111号)执行,市商务局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服务采购方式确定低值可回收物回收企业,明确指定区域内低值可回收物统收统运工作。服务费用由各县(区)结合本级财政实际,筹措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专项资金,推动企业市场化运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采购先以城市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网点规划(示范镇街)为试点。各县(区)可由市容环卫部门采取整体打包采购或按镇(街道)划分层级分散采购,具体费用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服务合同需明确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首年度结束后由各县(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供应企业年度收运量、收运频次及运营成本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清算拨付本年度服务费用,并调整下一年度服务费用标准。(市商务局牵头指导,市市容环卫中心、市供销社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强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监管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居民和环卫作业人员收集的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各县(区)市容环卫部门要指导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环卫工作人员对低价值可回收物进行分类收集,积累到一定数量再进行投放或交售给低值可回收物回收企业。
(一)各低值可回收物回收企业应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及时清运指定区域的低值可回收物,据实做好数据统计,定期向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低值可回收物经二次分拣后无法资源化利用部分,各服务供应企业应与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做好衔接交转,由市容环卫部门将其转至其他垃圾收运体系闭环处理,该部分所涉终端处理费用由服务供应企业承担。
(三)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市容环卫部门定期对服务供应企业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每半年报送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容环卫中心等部门。
(四)服务供应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
1.受到各级城管、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且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未完成整改的;
2.违规将承接区域以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纳入回收处理数量,要求承接区域所在地财政部门购买其服务的;
3.不按回收处理程序及相关技术规范分拣加工处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没有进入利用环节的,或将低值可回收物任意倾倒、非法填埋或焚烧、或作为其他生活垃圾处理的。
对违规回收处理的企业,依照合同约定追缴已支付款项,涉嫌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市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容环卫中心、市供销社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鼓励优秀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回收处理
(一)鼓励我市优秀骨干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回收模式,提高低值可回收物交售便捷性。
(二)积极开展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政策培训,引导行业企业自律、规范经营。
(三)市供销社通过整合供销社系统内的回收资源,引导供销社下属企业积极参与惠州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发挥社有企业兜底保障作用。社有企业和回收站点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模式纳入“两网融合”网点管理,纳入所在地财政部门核算。(市商务局牵头,市供销社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附则
以上措施由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