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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3版)
发布时间:2023-04-20 08:56:28  来源: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科

 


惠州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023年版)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责任

科室

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实施日期2015-02-13,条款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 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 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180项,省农业农村厅201项,林业厅95项,卫生计生委146项,工商局10项,安全监管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局238项,统计局1项,知识产权局19项,旅游局36项,侨办1项,粮食局11项,监狱局1项,戒毒局21项,外专局1项,中医药局22项,人防办98项,保密局1项,档案局3项,盐务局24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实施日期2012-08-01,条款内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实施日期2012-08-01,条款内容: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实施日期2012-08-01,条款内容: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5、《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实施日期2022-04-10,条款内容: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的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和地区计划);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相关管理人员在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工作履历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6、《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第七条,实施日期2022-04-10,条款内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第八条,实施日期2022-04-10,条款内容: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齐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所属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8、《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第九条,实施日期2022-04-10,条款内容: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同时抄报省商务厅和抄送相关部门,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对外经济合作科

2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变更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修正)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62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变更核准委托地级以上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实施。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贸易管理科

3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

行政许可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第三点第10项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审批,省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及驾驶员的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

外资管理科

4

 
组织对拍卖企业进行年度核查

行政检查

1.《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四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一部分(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序号目录序号第227项 组织对拍卖企业进行年度核查委托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贸易管理科

5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市场科

6

对餐饮业经营者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商贸服务与电子商务科

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一部分(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序号目录序号第228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委托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市场科

8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2017年修订版)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一部分(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序号目录序号第229项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委托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贸易管理科

9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对外经济合作科

10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处置及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对外经济合作科


责任编辑:惠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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