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实施日期2015-02-13,条款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 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 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180项,省农业农村厅201项,林业厅95项,卫生计生委146项,工商局10项,安全监管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局238项,统计局1项,知识产权局19项,旅游局36项,侨办1项,粮食局11项,监狱局1项,戒毒局21项,外专局1项,中医药局22项,人防办98项,保密局1项,档案局3项,盐务局24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实施日期2012-08-01,条款内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实施日期2012-08-01,条款内容: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实施日期2012-08-01,条款内容: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5、《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实施日期2022-04-10,条款内容: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的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和地区计划);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相关管理人员在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工作履历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6、《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第七条,实施日期2022-04-10,条款内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第八条,实施日期2022-04-10,条款内容: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齐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所属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8、《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第九条,实施日期2022-04-10,条款内容: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同时抄报省商务厅和抄送相关部门,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