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商务局、惠州市财政局组织拟订的《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8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惠阳区商务局、惠城区财政局、惠阳区财政局、龙门县财政局四个单位反馈意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向公众反馈如下: 序号
| 修改意见
| 是否 采纳
| 依据
| 1
| 建议修改“第七条 县(区)财政局配合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负责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绩效进行监督检查。”中县(区)财政局的工作职责范围
| 采纳
| 根据省委办公厅《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实行业务主管部门自主审批项目,第七条修改为: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县(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 2
| 建议删除“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中向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的内容。
| 采纳
| 根据省委办公厅《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实行业务主管部门自主审批项目,第十一条修改为: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3
| 对“第十二条 县(区)项目初审的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县区财政部门是否参与初审不做硬性要求,县(区)商务部门与县(区)财政部门需根据各项资金的使用实际研究决定是否联和审核、上报初审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包括:申报材料的齐全性、与原件的相符性、申报条件的符合性等。”建议明确是否需要县区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和上报。
| 采纳
| 根据省委办公厅《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实行业务主管部门自主审批项目,第十二条修改为:县(区)项目初审的要求:县(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包括:申报材料的齐全性、与原件的相符性、申报条件的符合性等。
| 4
| 建议删除“第十九条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大对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中县(区)财政局对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内容。
| 不采纳
| 根据省委办公厅《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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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示。 惠州市商务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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