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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7-29 15:21:47  来源:市商务局投资促进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3〕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 年稳外资行动方案〉 的通知》( 国办函〔2025〕16号)有关部署 ,按照《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5〕11号)工作要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实施奖励 ,现制定专项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广东省内各市依法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 ,包括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以及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每家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其中属于跨

  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再叠加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部分地级以上市财政共同承担 ,根据预算编制要求 , 以实际发生项目编列项目库后据实兑付 。其中 ,广州 、珠海 、佛山 、东莞 、中山市奖励项目由省、市财政各按5:5 比例分担,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全额保障。

  四、申报条件

  (一) 申报资金奖励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实质性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

  2. 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 , 固定的场所 、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 ,其投资总额和研发总投入分别不低于 800万美元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 ,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800 万美元;

  4.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80 人;

  5.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

  (二) 申报资金奖励的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 ,除须符合上述第(一)款所列条件外 ,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为由境外母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广东省内各市设立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

  3. 研发成果以在粤外资研发中心或本地分公司为主体已成功申请知识产权;

  4. 注册地在广州 、珠海、佛山、东莞 、中山5 市的 ,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须达 1000 万美元及以上 ;注册地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15 市的 ,上一年度新增

  实际外资金额合计须达 500 万美元及以上。

  (三)上述第(一)、(二)款中,有关定义如下:

  1. “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 “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 ,包括已购买的土地 、设备 、原材料 、专利权以及已支付的工资费用等(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 、购置合同 、支付凭证及纳税证明等 ,所有佐证材料均需清晰指明专项用于本研发中心建设);

  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 、材料供应 、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 ,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 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 “设备 ”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 ,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 ,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5. “实际外资金额 ”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 、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 4 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 ,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五、审核流程

  (一)申报。省商务厅每年定期下发外资研发中心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 ,下同)。

  (二)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 、税务 、海关等部门 ,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外资研发中心奖励资金审核表 ,明确审核意见,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商务厅。

  (三)审核。

  1. 省商务厅对各市初审上报材料进行先行审核 ,如需补充材料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 申报单位应于收到补充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2. 省商务厅会同省科技厅 、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召开项目评审会议 ,可同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集体评审 。评审以书面审核为主 ,可根据实际情况实地查阅有关资料 ,核实书面材料真实性。

  (四)公示确认。对评审通过的项目 , 由省商务厅视情征求省有关单位意见并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正式认定申报单位符合奖励条件,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六、申报材料

  申报资金奖励的外资研发中心及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 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资金奖励申请书;

  (二)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外资研发中心奖励资金审核表;

  (三)验资报告;

  (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五)已采购资产(设备)明细清单(列出资产名称及具体金额)、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及纳税证明等;

  (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 、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七)境外母公司授权书(仅申请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申报单位提供);

  (八)其他与项目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 申报单位需合法合规经营 ,近 3 年在产品安全 、企业诚信 、缴税纳税 、环境保护 、金融监管 、安全生产 、知识产权 、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截止,期满后根据

  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或延续期限。

  (三)深圳市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制定本市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政策。

  ( 四)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惠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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